各二级学院:
根据海南省税务局相关政策要求,计划财务处通过与桂林洋税务局沟通协调,现就简化外聘教师课酬费报销业务通知如下:
一、报销外聘教师课酬费时,无需提供代开税票,可采用制表方式作为课酬费报销的原始凭证。报销外聘教师课酬费所需材料主要包括发放表、兼职教师课酬预算报送表以及其他必备报账材料,发放表由计划财务处另行制定,业务的真实性由相关部门或相关单位负责,涉及的个人所得税仍由学校代扣代缴。
二、购买校外专家其他劳务服务(含评审服务)仍需提供税票,按原报销规定执行。
计划财务处
2025年04月18日